国务院关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
标准(2021年版)的批复
国函〔2021〕2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报送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国家标准》),请认真组织实施。《国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部门印发。
二、《国家标准》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按照兜住民生底线、保障基本民生的总体要求,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明确现阶段政府兜底保障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与标准,为各级政府履职尽责和人民群众享有相应权利提供重要依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标准》严格界定基本公共服务范围,进一步细化本行业领域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设施建设、功能布局、施工规范、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流程、管理规范等软硬件标准要求,尽快公布行业标准规范,并加强各行业标准间的统筹衔接和基层设施设备共建共享。
四、各地区要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确保内容无缺项、人群全覆盖、标准不攀高、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对有国家统一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要按照不低于国家统一标准执行;对暂无国家统一标准的项目,要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实际情况明确本地区标准。各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其项目、内容、数量等超出国家相关标准范围的,要加强事前论证和风险评估,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符合本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并控制在财政可承受范围以内。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有效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属于中央财政事权的,由中央财政安排经费;属于地方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地方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经费,相关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的,主要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经费,具体支出责任按照相关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确定。各地区要按照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标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确保相关经费足额拨付到位,配齐相关服务人员,保障服务机构有效运转。鼓励将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标准》实施的监督监测,适时开展实施情况联合检查和效果评估。在保持标准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监督监测和检查评估结果,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提出《国家标准》调整方案,按规定报批后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也可适时对个别领域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21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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